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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被出租的辦公用房 何時“物歸業主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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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被出租的辦公用房何時“物歸業主”租物業辦公用房的商戶已搬走“我們啥時能拿回自己的物業辦公用房?”業主孟先生給商報打來電話稱,去年他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撤走,小區開始物業自治,但物業公司租給商戶的物業辦公用房一直沒移交。煩惱被出租的辦公用房為啥遲遲不移交昨日,河南商報記者來到鄭州市冉屯路西景佳苑小區,發現租用小區西北角臨街房的汽車保養店已搬走,門也被封了起來,但房子并沒有交給業主委員會。由于沒有辦公場地,每個月末業主交衛生費只能到業主委員會主任孟先生家里。孟先生稱,2004年交房后,開發商鄭州鴻基置業有限公司在小區西北角建了兩層物業辦公用房。相關文件顯示,這兩層物業辦公用房建筑面積共158平方米。物業辦公用房竣工后,由管理該小區的鄭州市至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(下稱“至遠物業”)使用。2013年7月至遠物業從該小區撤離。2014年6月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,孟先生被選為業主委員會主任,并在鄭州市中原區房管局備案。然而物業辦公用房卻一直沒移交。至遠物業相關負責人表示,該小區物業費長期收不齊,出租物業用房是為了彌補虧損,撤走后物業用房已不掌握在他們手里。“物業公司確實將房子租出去了。”鄭州鴻基置業有限公司負責協調處理此事的辦公室主任徐女士稱,現在主要是因為業主委員會出具的“物業用房移交委托書”有幾個簽名涉嫌代簽,所以公司不愿意將物業用房交給業主委員會。房管局:業主委員會代表的就是小區業主對于開發商的說法,孟先生解釋稱,他們在小區召開業主大會簽署“委托書”,由于條件簡陋大家都是趴在樹上簽的字。有幾個業主從外地趕回來,按完手印急著走,就讓代簽了名字。“業主委員會代表的就是小區的業主。”鄭州市房管局物業處程處長稱,按照相關法律小區物業辦公用房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。只要業主委員會在居委會和房管局備過案,就有權代表業主收回物業辦公用房。開發商提出簽訂“委托書”的要求,說明他們不懂相關法規。隨后記者也查閱到相關法律。2007年頒布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:“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分,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,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。”除此之外,《物權法》第七十三條也規定:“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、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,屬于業主共有。”“安居鄭州”等您報料如果您遇到買房、賣房、物業、家居、裝修方面的煩心事兒,都可與河南商報記者進行互動交流,記者將為您排憂解難。此外,如果您對新銳、別致、有品質的生活方式有什麼好的想法,也歡迎告訴我們。河南商報記者聯系方式:郭丁然15516151902鄧飛138380649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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